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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称空中大学采用多元传播媒体实施教学,系指以电视、广播、电脑、电传视讯等一种或结合一种以上传播媒体进行教学。 第 3 条 各空中大学依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办理招生作业,应组织招生委员会。前项招生,得以考试、甄试、甄选、推荐或登记等方式为之;其相关规定,由各空中大学拟订,国立者,请教育部核定;直辖市立者,报请直辖市政府转教育部核定。 第 4 条 空中大学学生学则,由各空中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5 条 空中大学全修生应修毕全部必修科目,并修满一百二十八学分以上,成绩及格者,始得毕业及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 6 条 空中大学之学年、学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讲次播授时间及每学分播授讲次,由各空中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7 条 空中大学学生曾在大专校院修习之学分,得依各空中大学学分抵免规定,申请抵免。 第 8 条 空中大学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之推广教育,除适用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外,各空中大学得另定相关规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9 条 新设立之空中大学,其校长之产生,依大学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 10 条 空中大学校长连任方式及各系 (所) 、科主任产生方式,由各空中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11 条 空中大学秘书处处长,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教职员兼任或担任之。 第 12 条 空中大学教务长、各处处长及各系 (所) 、科主任之,以三年为原则。 第 13 条 空中大学各处、室、馆、中心分组办事者,各置组长一人,必要时,得由教师兼任之。 第 14 条 空中大学所设之图书馆、研究中心、电子计算机中心及其他单位,其主管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教职员兼任或担任之。 第 15 条 空中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织之;由校长召开并主持,其代表成员之产生方式、比例、会议召开次数及议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16 条 空中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务长、各处处长、系 (所) 、科主任及其他单位主管组织之;由校长召开并主持,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其会议召开次数及议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17 条 空中大学设教务、教学媒体、研究、辅导及各系 (所) 、科务等会议;其功能及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18 条 空中大学专任教师之授课、研究、辅导、服务及教学节目之规划、制作等有关规定,由各空中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 19 条 空中大学应成立课程及教学策划委员会,定期规划、修正课程及实施教学评鉴,其成立方式及组织,由各空中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20 条 空中大学研究人员及担任教学之专业技术人员之聘任,依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 21 条 空中大学教职员之员额编制,由各空中大学拟订员额编制表,国立者,报请教育部核定;直辖市立者,报请直辖市政府核定。 第 22 条 空中大学各地区学习指导中心主任及导师,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教职员兼任或担任之。 第 23 条 空中大学得视校务需要,设各种委员会,其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