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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检查受托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情况; (五)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每年4月份前,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前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二)玩忽职守,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尽职尽责,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