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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警察大学甄选或甄试新生入学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警察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甄选初试之条件及名额如下:
  
  一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毕业成绩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现在警察或消防机关服务满一年,成绩优良,年龄在五十二岁以下者,每年甄选一名至十名,就读二年制技术系一年级。
  
  二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员班毕业成绩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现在警察或消防机关服务,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者,每年甄选一名至五名,就读大学部相关学系一年级。
  
  第 3 条
  
  甄选入学,应先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于每年五月以前办理初试。
  
  初试合格者,应检具下列证件,交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理本校入学申请:
  
  一入学申请书三份,并黏贴最近正面二寸半身照片。
  
  二入学资格有关证明书二份。
  
  三公立医院健康检查证明书一份。
  
  四户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项入学申请应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送经内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审查,并报请内政部核转教育部备查后分发入学。
  
  第 4 条
  
  本校甄试入学新生,应具有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之资格,其条件及名额如下:
  
  一、具柔道专长者,应取得二段资格,并于最近二年内曾获全国性以上柔道比赛前三名,年龄符合各学年度大学部招生简章之规定,经入学考试及技术测验,择优录取,至多四名。
  
  二、具来福枪射击专长者,应于最近二年内曾参加全国性以上射击比赛,并为该项目 A级选手,经中华民国射击协会证明,年龄符合各学年度大学部招生简章之规定,经入学考试及技术测验,择优录取,至多二名。
  
  三、具跆拳道专长者,应取得一段资格,并于最近二年内曾获全国性以上跆拳道比赛前三名,年龄符合各学年度大学部招生简章之规定,经入学考试及技术测验,择优录取,至多一名。
  
  前项各款所称入学考试择优录取,指入学考试经大考中心学科能力测验成绩应达各类组一般考生第一阶段最低录取成绩三分之二者;技术测验择优录取,指技术甄试测验成绩优胜者。
  
  第 5 条
  
  甄试入学,应由申请甄试者,检具申请书及各该学年度招生简章所列文件,向本校报名参加甄试。
  
  第 6 条
  
  依本办法甄选及甄试新生名额,均包含于本校各该学年度招生名额内。
  
  第 7 条
  
  甄选或甄试初试合格者,应参加本校新生体格检查及口试,并应经素行调查,合格者准予入学。
  
  第 8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校定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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