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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事业用爆炸物行政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受理事业用爆炸物申请案件,其收费数额如下:
  
  一、审查费:
  
  (一) 爆炸物制造业筹设或扩建许可、爆炸物贩卖业筹设许可: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二) 爆炸物之输出或输入许可: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 核发爆炸物配购证: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四) 核发爆炸物运输证:每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五) 同案申请核发爆炸物配购证及爆炸物运输证: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勘查费:火药库之设置或变更、火药库寄存勘查、火药库兴建完竣勘查及爆炸物制造、贩卖业 (含营业分处所) 者设置各项安全设施勘查,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基准计收。
  
  三、证照费:
  
  (一) 申请核发、补 (换) 发爆炸物管理员证: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 申请核发、补 (换) 发爆破专业人员证: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 申请核发、补 (换) 发火药库设置登记证: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四、证书费:
  
  (一) 核发爆炸物管理员训练班结业证书: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 核发爆破专业人员训练班结业证书: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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