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后备军人辅导组织 (以下简称辅导组织) 由国防部委任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与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 (市) 后备指挥部 (以下简称县市后备指挥部) 及金门县、连江县动员管理组 (以下简称动管组) 设置,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 第 3 条 后备军人辅导中心 (以下简称辅导中心) 得于各乡 (镇、市、区) 设置;后备军人辅导组 (以下简称辅导组) 得于各村 (里) 设置。并均冠以该地区之名称。 第 4 条 各辅导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办理后备军人组织、宣传、安全、服务工作事项。 二协助后备部队召集训练及要员连络访查事项。 三指 (督) 导所辖各辅导组工作事项。 四协助办理后备军人其他辅导工作事项。 第 5 条 各辅导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办理辅导中心工作事项。 二后备军人与其眷属急难慰助及其他服务之建议事项。 三协助办理后备军人其他辅导工作事项。 第 6 条 各辅导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督导员若干人。 各辅导组,置组长一人,辅导员若干人。 前二项人员,除秘书外,均为无给职。但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得支领交通及住宿补助费、误餐费。 第一项之秘书,得支领专业人士顾问费、交通费、误餐费及住宿费。 有关顾问费用之数额及支用规定,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之。 第 7 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应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人员,选任之: 一后备干部训练班结业者。 二年龄在五十八岁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当职业,并居住当地或在当地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后备干部训练班,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视需要,每年订定召训规定,实施召训。 第 8 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权责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由县市后备指挥部或动管组遴选推荐,地区后备指挥部审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定聘任。 二、辅导中心督导员及辅导组组长,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动管组审查,地区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并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备查。 三、辅导组辅导员,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动管组核定聘任,并报请地区后备指挥部及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备查。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 9 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职务经历管制 (以下简称经管) 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辅导组组长、督导员或秘书二年以上资历。 二、辅导中心秘书:具辅导组组长二年或督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具辅导组组长一年以上资历。 四、辅导组组长:具辅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五、辅导组辅导员:后备干部训练班结训学员。 当地区如无符合前项经管规定之人员时,得依权责个案检讨办理。 第 10 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任期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二、辅导中心秘书:任期三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任期五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四、辅导组组长及辅导员:不定任期。 第 11 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有下列不适任之情形,应予以停聘,并重新选任: 一因犯不名誉之罪,经判处徒刑确定者。 二因案遭军法或司法机关羁押者。 三严重违反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者。 四其他严重影响辅导组织荣誉,经查证属实者。 前项第三款有关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 12 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依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得支领各项费用外,并享有下列权益: 一执行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时,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得视需要,为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二发给福利品购买证。 三优先列入年度后备军官、士官晋任。 四急难慰助。 前项各款具体作法,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后实施之。 第 13 条 辅导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之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 14 条 辅导组织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预算程序编列。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