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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3 条 研究中心之研究计划,应定期由主任协同专题中心执行长及研究计划召集人提出执行报告,提请研究中心学谘会审核之。其执行报告应包括研究中心、专题中心及研究计划之研究及服务执行成果、业务调整规划、预算编审情形等。 第 14 条 本规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所订评估专题中心存续之适当时期届至时,学谘会应评估专题中心存续之必要性及预定再存续期间,并订定下次评估存续之适当时期,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请院务会议审议。 第 15 条 专题中心之任务或计划在执行完毕前,如经学谘会议决,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请院务会议通过,以该计划移转由研究所或其他研究中心执行为恰当者,经院长核定,于计划之所有相关业务完成移转时,解散专题中心。 第 16 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有关经由研究中心学谘会评估、议决或提请通过之事项,院长亦得视个案需要另聘专案小组为之。 第 17 条 研究中心为办理行政事务及技术业务得置高级分析师、高级管理师、高级设计师、编审、技正、分析师、管理师、设计师、组员、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 第 18 条 前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20 条 本规程经评议会通过,由院长发布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