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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委员会议 (以下简称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之。委员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3 条 委员会议每周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4 条 下列事项应提出委员会议议决之: 一、关于公平交易政策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公平交易行政计划方案之审议、考核事项。 三、关于执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许可案、处分案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之审议事项。 五、委员提案之审议事项。 六、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 第 5 条 委员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 6 条 委员对于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协同意见者,得要求将其不同意见或协同意见载入会议纪录,或登载本会网站。 前项登载本会网站之委员不同意见书或协同意见书,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后声明不发表者外,应与处分书或不处分决议书一并登载,并记明提出者之姓名。 第 7 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议时,应先期通知。 委员对于审议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 第 8 条 本会主任秘书及各处处长应列席委员会议。 第 9 条 下列人员得列席委员会议: 一、承办单位及有关单位之代表。 二、经邀约之专家学者。 三、经邀约与决议事项有关之其他行政机关。 委员会议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之申请,通知当事人或与审议事件有关之事业到场说明。 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员,及依前项之到场说明人员,于会议表决前,应行退席。 第 10 条 委员会议资料,依下列次序编列之: 一、议事日程。 二、报告事项。 三、讨论事项。 第 11 条 委员会议资料应于开会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员,但具有时效性之议案,不及编入者,经主席核定后,得编入临时议案,并于开会时分送之。 第 12 条 委员会议讨论各项议题,审查委员于详阅卷证、研析意见及应行适用之法规后,核提审查意见,供委员会议审议参考。议案审议过程中,主席得视需要指定委员参与审查。 第 13 条 各项议题经委员会议决议后,交由本会各有关承办单位执行及管制考核。 第 14 条 委员会议纪录,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员及请假人员之姓名。 六、纪录人员之姓名。 七、报告事项及决定。 八、讨论事项及决议。 九、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第 15 条 委员会议资料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决议事项之录案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本会秘书室办理之。 第 16 条 (删除) 第 17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