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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委任│││ ││飞行员│ 或 │二○│内二人兼办航务。│ │││荐任│││ │├───┼──┼───┼─────────────────┤ ││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一、内八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四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二二│二、内一一人得列荐任。│ ││││││ │├───┼──┼───┼─────────────────┤ ││办事员│委任│五││ │├───┼──┼───┼─────────────────┤ │队│书记│委任│二│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一○一││ ││ (一) ││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职等,应适用“壬│ ││、各警察机关学校职务列等表之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 ││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 ││职时为止。│ └─┴────────────────────────────┘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