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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队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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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
  
  ││飞行员│ 或 │二○│内二人兼办航务。│
  
  │││荐任│││
  
  │├───┼──┼───┼─────────────────┤
  
  ││技佐│委任│二│一、办地勤修护工作。│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一、内八人办理空勤修护工作,一四人│
  
  │││││办理地勤修护工作。│
  
  ││修护员│委任│二二│二、内一一人得列荐任。│
  
  ││││││
  
  │├───┼──┼───┼─────────────────┤
  
  ││办事员│委任│五││
  
  │├───┼──┼───┼─────────────────┤
  
  │队│书记│委任│二│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一○一││
  
  ││ (一) ││
  
  ├─┬──────┴───┴─────────────────┤
  
  │附│一、本编制表各职称(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职等,应适用“壬│
  
  ││、各警察机关学校职务列等表之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
  
  ││修正时亦同。│
  
  │注│二、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
  
  ││职时为止。│
  
  └─┴────────────────────────────┘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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