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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队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内政部消防署为筹设空中消防队,建立立体救灾机制,强化灾害抢救功能及紧急医疗救护,以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设空中消防队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空中消防队筹设之规划事项。
  
  二直升机移拨、检整、换装及复飞训练事项。
  
  三飞行员、修护员等专门技术人员之甄选及培训事项。
  
  四直升机基地及驻地厅舍之规划整建事项。
  
  五建制空中救灾救护机制,并执行下列任务:
  
  (一) 高楼建筑火灾之救生事项。
  
  (二) 水上救溺及山难搜寻事项。
  
  (三) 救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事项。
  
  (四) 灾情之观测搜报事项。
  
  (五) 救灾、救护之演习训练事项。
  
  (六) 紧急医疗救护后送之事援事项。
  
  (七) 森林火灾灭火之支援事项。
  
  (八) 海难、空难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抢救之支援事项。
  
  (九) 环境污染通报及环境污染调查搜证之支援等相关事项。
  
  (一○) 其他紧急灾变之抢救、支援事项。
  
  六其他有关空中消防队筹设之规划、协调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企划组、航务组及机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襄助处务,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 5 条
  
  本处置组长、秘书、技正、分队长、组员、飞行员、技士、修护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置会计员,由内政部指派相当职务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为应执行任务需要,得于地区设地区分队。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务,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本处人员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处于内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队成立时裁撤。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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