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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呆废料制作收发月报表及拟出售数量之陈报。 三、呆废料标售期间引导厂商看货。 四、安排厂商提货,并通知相关单位监办。 五、厂商提货磅交结果陈报。 六、依环保相关法令办理网路申报及配合环保单位之稽查。 七、赴相关车站办理重车申领、空车回送等事项。 八、存储场所之环境整理清洁工作。 九、办理盘点工作。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3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材料处核定实施。 第 14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5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6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7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