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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资讯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中心掌理电子计算机操作、提高管理及营运有关资讯之建立、运用及供应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电子计算机操作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脑主机系统与周边设备之设计、采购与建置。 二、电脑主机系统与周边设备之管理、操作、维护、监控与技术支援等事项。 三、电脑网路系统与网路工作站之设计、采购与建置。 四、电脑网路系统与网路工作站之维运管理、监控与障碍排除等事项。 五、电脑硬体系统之安全管理与研究改进事项。 六、伺服器资料管理、资讯作业处理。 七、电脑资料档案之备份与管理。 八、电脑售票资料库之维护与管理。 九、不断电设备与机房消防设备之管理。 十、电脑应用技术之提升、操作人员之训练。 十一、原始资料建档作业。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提高管理及营运有关资讯之建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与推动。 二、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分析、设计、测试、建置、维护、评估与撰拟。 三、管理资讯系统资料库之规划、建立与管理控制。 四、网际网路与企业内网路之建置、管理与推广应用。 五、资讯作业制度、标准及程序之研订及改进事项。 六、资讯安全政策、计划及技术规范之研议、建置及评估等事项。 七、系统软体技术支援。 八、管理资讯系统预算之规划、执行、追踪与效益评估事项。 九、研究发展与办理资讯教育训练。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管理及营运有关资讯之运用及供应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周期性资料管制作业事宜。 二、资料管制有关规定及文件之建立及修订。 三、管理资讯系统使用之辅导。 四、办理本局电脑效率查核事宜。 五、本中心年度预算编列、执行、控管及帐务管理等事项。 六、办理庶务、物料等相关事务。 七、办理人事、政风、文书管理及相关事务。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主任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8 条 本中心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企划处核定实施。 第 9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0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1 条 本中心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2 条 本中心之业务会议,以主任、副主任、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