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6]1号
【颁布时间】 2006-01-10
【实施时间】 2006-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贬低池州市著名商标,对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
  
  (四)池州市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
  
  第十六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二)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有权撤销其池州市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资格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涂改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六)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著名商标公告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条 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