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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综合调度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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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控二室:竹南-彰化站 (含纵贯线及台中线) 彰化-台南站及集集线 (含台中港线)
  
  三、行控三室:台南-台东站 (含临港线) 台东-苏澳新站
  
  行控一室、二室、三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办理行车调度工作、登记及绘制运行图。
  
  二、行车事故及灾害之应变处理措施及通报。
  
  三、对于工程施工之路线封锁、慢行、电车线断电、电摇车行驶等申请之准许与发布行车命令。
  
  四、临时列车时刻变更、加开、停驶及临时列车之计划与执行。
  
  五、列车延误之分析及制作分析表。
  
  六、有关行车文电之收发及整理。
  
  七、对于动力车及机班调度之协调及列车乘务员之临时指派。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 (绩) 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2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运务处核定实施。
  
  第 13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4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5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6 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以所长、副所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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