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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看守站内平交道事项。 十二、办理行李包裹之装卸、搬运、接送及其他杂务等事项。 十三、办理车辆摘挂、连结器、气轫软管、电线等解结及处理轫机事项。 十四、办理转辙器之扳转闭锁,清洁、看守等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3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运务处核定实施。 第 14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5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6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7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