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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票务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中心掌理软硬票印制、票据供应缴销、庶务、劳安及人事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软硬票印制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薄纸客、货票据印制事项。 二、各种表报、单据印制事项。 三、各种优待及记帐票证印制事项。 四、铁路公报印制事项。 五、名片式客票印制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票据供应缴销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各站请领名片式客票审核、登帐、点验及核发等事项。 二、各站请领磁卡审核、登帐、录码、点验及核发等事项。 三、各站请领薄纸客票、票据、票证、报单审核、登帐及核发等事项。 四、各站报缴旧、废票点验、销帐及销毁等处理事项。 五、台铁公报供应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执行及控管事项。 三、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 四、消防安全及各项设备之管理、维护、训练事宜。 五、财物、原料、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六、办公厅舍环境卫生、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七、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 (派兼) 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及健康管理业务。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四、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五、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六、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七、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八、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九、保险、待遇、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主任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0 条 本中心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运务处核定实施。 第 11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2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3 条 本中心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