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电务段 (以下简称本段)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段设室、分驻所。 第 4 条 本段掌理电务电讯、电力照明、电气号志、劳工安全卫生、总务、政风、人事等业务。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务电讯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讯设备之新设计划。 二、电讯设备之维修改善计划。 三、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讯工程。 四、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五、编订电讯器材采购规范。 六、电讯器材检验。 七、电讯设备财产之登记及统计。 八、电讯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九、电讯设备失窃、损害赔偿之处理。 十、电讯设备相关业务之协调及处理。 十一、办理电讯技术训练。 十二、电讯设备专题研究。 十三、铁路电话及线路之装设拆除。 十四、电讯设备抢修报告之审核。 十五、与段外单位有关电讯设备租用拟办事项。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置担任电力照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力照明设备之新设计划。 二、电力照明设备之维修改善计划。 三、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力照明工程。 四、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五、编订电力照明设备器材规范。 六、电力照明设备器材检验。 七、电力照明设备财产之登记及统计。 八、照明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九、电力照明设备相关业务之协调及处理。 十、办理电力照明技术训练。 十一、电力照明设备抢修报告之审核。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电气号志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气号志设备新设之计划。 二、电气号志设备之维修改善计划。 三、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气号志工程。 四、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五、编订号志设备器材规范。 六、号志设备器材检验。 七、号志设备财产之登记及统计。 八、号志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九、号志设备失窃、损害赔偿之处理。 十、办理电气号志技术训练。 十一、电气号志设备相关业务之协调及处理。 十二、电气号志抢修报告之审核。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印信典守、公文总收发,公文流程管制、缮印及校对。 二、公务车辆管理、租赁、维修及油料管理。 三、办公厅舍、宿舍及其附属设施之修缮、维护与管理。 四、什项设备各项事务性物品之购置与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业务之协办。 六、环境卫生之维护。 七、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管理。 八、现金及银行存款之收支、帐务登记、银行往来帐之核对与报表之填报。 九、员工薪津、奖金表册之登记、发放管理,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收支审核、什务、财产、材料及各种帐册登记。 十一、薪资、保费、证明单之填发。 十二、预算编制、管控、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三、呆废料处理。 十四、服装贷与请购。 十五、工程劳务采购。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规划实施员工一般健康检查。 七、实施辖区单位环境、设施、人员安全卫生稽核、管理、检查。 八、其他交办业务。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务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