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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电务段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电务段 (以下简称本段)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段设室、分驻所。
  
  第 4 条
  
  本段掌理电务电讯、电力照明、电气号志、劳工安全卫生、总务、人事、政风等业务。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务电讯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讯设备之建设及保养有关规章办法之修订或建议。
  
  二、电讯设备之新设计划。
  
  三、电讯设备之维修改善计划。
  
  四、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讯设备之新设改善维修之实施。
  
  五、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六、编订电讯器材采购规范。
  
  七、电讯器材检验。
  
  八、电讯设备财产之登记及统计。
  
  九、电讯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十、电讯设备失窃、损害赔偿之财产处理。
  
  十一、电讯设备相关业务之协调与处理。
  
  十二、办理电讯技术训练。
  
  十三、办理电讯设备动员作业计划。
  
  十四、电讯设备专题研究。
  
  十五、无线电通讯业务之督导。
  
  十六、电讯设备抢修报告之审核。
  
  十七、铁路电话及线路之装设拆除。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力照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力照明设备之建设及保养有关规章办法之修订或建议。
  
  二、电力照明设备新设计划。
  
  三、电力照明设备维修改善、计划。
  
  四、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力照明设备新设改善维修之实施。
  
  五、零星电力照明设备装置。
  
  六、编订电力照明设备器材规范。
  
  七、电力照明设备器材检验。
  
  八、电力照明设备财产之登记及统计。
  
  九、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十、电力照明设备相关业务之协调与处理。
  
  十一、办理电力照明技术训练。
  
  十二、照明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十三、电力照明设备抢修报告之审核。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电气号志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电气号志设备建设及保养有关规章办法之修订或建议。
  
  二、电气号志设备新设之计划。
  
  三、电气号志设备维修改善之计划。
  
  四、根据核定计划执行电气号志设备之新设改善维修之实施。
  
  五、代办工程规划实施。
  
  六、编订电气号志设备器材规范。
  
  七、电气号志设备器材检验。
  
  八、电气号志设备财产之登记及统计。
  
  九、电气号志设备障碍处理分析。
  
  十、电气号志设备失窃、损害赔偿之财产处理。
  
  十一、办理电气号志技术训练。
  
  十二、电气号志抢修报告之审核。
  
  十三、电气号志设备相关业务之协调与处理。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办理劳工健康检查事项。
  
  七、辖区环境品质监测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印信典守、文书、档案、物品、庶务等管理事项。
  
  二、公务车辆管理、租赁、维修及油料管理事项。
  
  三、办公厅舍、宿舍及其附属设施之修缮、维护与管理事项。
  
  四、什项设备各项事务性物品之购置与管理事项。
  
  五、民防业务事项。
  
  六、环境卫生之维护事项。
  
  七、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管理事项。
  
  八、现金及银行存款之收支、帐务登记、银行往来帐之核对与报表之填报事项。
  
  九、收支审核、什务、财产、材料及各种帐册登记事项。
  
  十、员工薪津、奖金表册之登记、发放管理,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一、薪津、保费、证明单之填发。
  
  十二、预算编制、管控、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等事项。
  
  十三、呆废料处理事项。
  
  十四、服装贷与请购事项。
  
  十五、工程劳务采购事项。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考选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无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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