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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担任分驻所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辖区电务电讯、电力照明、电气号志等设备维修。 二、办理辖区电务电讯、电力照明、电气号志等设备障碍排除。 三、办理辖区电务电讯、电力照明、电气号志等工程。 四、执行代办工程。 五、执行劳安工作。 六、办理员工训练事宜。 七、办理人事、庶务相关业务。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4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电务处核定实施。 第 15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7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8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