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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办理健康检查事项。 七、各项劳安配备规范之研拟。 八、依劳安法令规定,办理告知承揽人有关本路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应采取之措施。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分驻所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执行路线养护计划等事项。 二、办理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之轨道养护事项。 三、督导、考核所属道班养路工作事项。 四、小型轨道及土建工程预算之编制及执行事项。 五、按规定办理路线及桥隧之巡查事项。 六、办理事故及灾害抢修事项。 七、养路材料、财物及机具之管理事项。 八、办理标志、号志、保安、小型机械及钢梁等维护事项。 九、办理消除脏乱及绿美化事项。 十、阔大物之审查事项。 十一、执行代办工程事项。 十二、各种报表之填报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担任道班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轨道及道岔现场维修养护。 二、轨道材料整理。 三、路线徒步巡查。 四、平交道看守。 五、路线环境清理。 六、灾害及事故抢修。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4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工务处核定实施。 第 15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7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8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由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