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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中工务段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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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办理健康检查事项。
  
  七、各项劳安配备规范之研拟。
  
  八、依劳安法令规定,办理告知承揽人有关本路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应采取之措施。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分驻所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执行路线养护计划等事项。
  
  二、办理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之轨道养护事项。
  
  三、督导、考核所属道班养路工作事项。
  
  四、小型轨道及土建工程预算之编制及执行事项。
  
  五、按规定办理路线及桥隧之巡查事项。
  
  六、办理事故及灾害抢修事项。
  
  七、养路材料、财物及机具之管理事项。
  
  八、办理标志、号志、保安、小型机械及钢梁等维护事项。
  
  九、办理消除脏乱及绿美化事项。
  
  十、阔大物之审查事项。
  
  十一、执行代办工程事项。
  
  十二、各种报表之填报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担任道班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轨道及道岔现场维修养护。
  
  二、轨道材料整理。
  
  三、路线徒步巡查。
  
  四、平交道看守。
  
  五、路线环境清理。
  
  六、灾害及事故抢修。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4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工务处核定实施。
  
  第 15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7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8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由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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