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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工务段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各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工务段 (以下简称本段)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段掌理铁路路线保养、土木建筑工程、产管、总务、人事、劳安、分驻所暨道班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铁路路线保养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养路计划之研拟、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规划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之轨道养护事项。
  
  三、有效分配轨道工程预算及办理大型预算之编列与执行事项。
  
  四、办理路线及轨道材料检查并按规定巡检路线等事项。
  
  五、办理路线养护人力有效分配、监督及训练事项。
  
  六、养路材料、财物之供应、管理、调配事项。
  
  七、规划及办理路线抢修事项。
  
  八、专用侧线之管理事项。
  
  九、办理代办工程事项。
  
  十、养路报表之填报及路线图表之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土木建筑工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重大土建工程之规划、设计、监造及督导考核等事项。
  
  二、办理桥梁、隧道之检查及管理事项。
  
  三、有效分配土建工程预算及办理预算之编列与执行事项。
  
  四、办理工程及劳务采购之相关事项。
  
  五、规划及办理路线抢修事项。
  
  六、办理代办工程事项。
  
  七、工程报表之填报及图表管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产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经管土地地籍测量资料之处理及界桩之测设、补设、维护事项。
  
  二、经管土地申办都市计划变更事项。
  
  三、经管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事项。
  
  四、配合地籍图重测之指界、协调、会测事项。
  
  五、新增用地之协议价购及征收、拨用、征用及地上权设定事项。
  
  六、新增用地协调地方政府办理地上物查估及协调原业主拆迁事项。
  
  七、他机关拨用、租用或认养经管土地事项。
  
  八、高价土地及一般非业务用地出售案之拟办。
  
  九、房地产所有权或管理权取得之登记及列管事项。
  
  十、房地产图籍簿册、书状等之管理、赋税减免及房屋保险事项。
  
  十一、路产产权之维护及涉讼案件之处理事项。
  
  十二、房地产财产资料卡之建立、异动登记及编报事项。
  
  十三、配合地籍图重测、更正有关清册、书状及卡帐事项。
  
  十四、征购及拨用土地各项补偿费事项。
  
  十五、经管国有公用财产之统计汇报事项。
  
  十六、违、占建土地及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之处理。
  
  十七、房地租赁事项。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总收发、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项。
  
  二、工友、公务车辆、宿舍、集会等管理,办公厅舍及环境清洁卫生管理事项。
  
  三、财物采购、供应及资讯设备管理事项。
  
  四、消防及民防业务事项。
  
  五、各类经费与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及会计帐务处理事项。
  
  六、员工薪俸发放、所得税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七、服装贷与及劳安配备之请发事项。
  
  八、一般性财产、保管品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九、铁路文物之搜集、保存事项。
  
  十、其他依事务管理规则办理之事项。
  
  十一、不属于其他各室之业务。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编制、预算员额、办事细则、分层负责事项。
  
  二、员工考试、甄选、分发、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俸给事项。
  
  三、员工考核、奖惩、考成 (绩) 、服务、差勤管理事项。
  
  四、员工保障及褒扬事项。
  
  五、员工训练、进修、研究、实习、出国事项。
  
  六、员工退休、抚恤、资遣、退休照护事项。
  
  七、识别证、各种车证及有关人事证明等事项。
  
  八、员工待遇奖金、福利规划、保险、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九、人事行政资讯管理事项。
  
  十、劳资关系事项。
  
  十一、人力资源规划事项。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条例办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专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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