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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专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搜集事项。 五、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办理健康检查事项。 七、各项劳安配备规范之研拟。 八、依劳安法令规定,办理告知承揽人有关本路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应采取之措施。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队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2 条 本队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工务处核定实施。 第 13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4 条 各级人员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5 条 本队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6 条 本队设队务会议,由队长、副队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