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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本段、宜兰机务分段及基隆机务分驻所所属员工。副段长及分段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9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20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1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2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3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