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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机务段 (以下简称本段)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段依业务需要设树林机务分段附属单位。各单位掌理事项,依照本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本段掌理动力车运转、指导、检查、修缮、检车、材料、总务、劳安、人事、政风及附属单位业务。 第 5 条 树林机务分段掌理动力车运转、指导、检修、检车、材料、总务、劳安、并兼办人事等业务。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运转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运转及相关工作。 二、乘务员管理考核与运用。 三、行车寄宿舍管理。 四、行车事故调查与处理。 五、行车设备维护管理。 六、运转副主任襄助运转主任处理相关运转业务。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指导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乘务员训练、考查乘务员工作状况。 二、考核乘务员服务成绩、行车设备之调查等。 三、分段未设指导股,指导股掌理事项由运转股办理。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检查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检查、研发。 二、人员训练。 三、机油化验、动力车监洗。 四、行车事故抢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修缮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电源车之保养、修理。 二、人员训练。 三、设备维修及清洁。 四、行车事故抢修、复旧。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检修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保养修理检查。 二、技术研发、机油化验。 三、人员训练。 四、监洗及行车事故抢修、复旧。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检车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客货车检修。 二、行车事故抢修、复旧。 三、兼办列车运转行车事故调查。 四、客车清扫、监督。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担任材料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物料之请领、采购、保管、送修、登记、监守、收发、整理清洁及料帐处理等。 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二、消防业务及各项设备之维护、训练事宜。 三、办理所属文康小组活动之规划及经费之执行事宜。 四、办公厅舍内外场所清洁、修缮、维护使用及宿舍管理事宜。 五、财务、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六、一般性财产、保管品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七、收支审核及请款报销清单编制、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帐务处理事项。 八、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九、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规划实施员工一般健康检查。 七、实施辖区单位环境、设施、人员安全卫生稽核、管理、检查。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车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经指派专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本段及树林机务分段所属员工。副段长及分段长襄助之。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8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9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0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1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2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