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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南电力段 (以下简称本段)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段掌理电力技术业务及电车线设备、变电及遥控设备维护保养与劳安、政风、人事及总务等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电力技术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辖区灾害事故之预防、通报、协调及处理事项。 二、保养及新建工程预算编列及计价事项。 三、发包工程之登录事项。 四、辖区设备量登录事项。 五、危害辖区设备之处理改善及协调事项。 六、工程预算进度及费用控管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电车线设备维修及保养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25KV电车线设备之保养、维修及故障处理事项。 二、灾害事故之预防,通报协调及处理事项。 三、电车线设备维修有关之机具,保养与维修事项。 四、危害设备因素之处理、协调事项。 五、设备汰旧换新及施工事项。 六、新建改建工程之执行事项。 七、新建工程之监工、进度控制事项。 八、设备组件之研讨与改进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变电及遥控设备维修保养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变电站保养工程施工计划事项。 二、变电站停电保养申请事项。 三、变电站设备故障处理事项。 四、高低压设备定期检验事项。 五、输电线保养工程施工计划事项。 六、管理控制及资料收集系统保养工程施工计划事项。 七、简易开关就地控制保养工程施工计划事项。 八、量测仪器管理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印信典守、公文总收发,公文流程管制、缮印及校对。 二、公务车辆管理、租赁、维修及油料管理。 三、办公厅舍、宿舍及其附属设施之修缮、维护与管理。 四、什项设备各项事务性物品之购置与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业务之协办。 六、环境卫生之维护。 七、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管理。 八、现金及银行存款之收支、帐务登记、银行往来帐之核对与报表之填报。 九、员工薪津、奖金表册之登记、发放管理,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收支审核、什务、财产、材料及各种帐册登记。 十一、薪资、保费、证明单之填发。 十二、预算编制、管控、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三、呆废料处理。 十四、服装贷与请购。 十五、工程劳务采购。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划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规划实施员工一般健康检查。 七、实施辖区单位环境、设施、人员安全卫生稽核、管理、检查。 八、其他交办业务。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务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2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电务处核定实施。 第 13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4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5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6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