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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许可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自来水法第九十三条之六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筹设及营业许可,应于申请筹设许可时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二千元;审查费如经收取,除依规费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得申请退费者外,不予减免或退还。
  
  申请展延营业许可期限、变更营业许可,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第 3 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申请营业许可证书、承办工程手册、技术员工作证或技工工作证,应缴纳证册费每张 (份) 新台币二百元。申请补发或换发者,亦同。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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