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当事人或关系人,系指依公平交易法得主张权利之主体 (附表一) 。
  
  第 3 条
  
  案件于本会调查程序进行中,得申请阅卷范围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资料分类提供阅览参考表” (附表二) 所列资料为限。但经资料提供者请求保密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不适用之。
  
  前项所称调查程序进行中,为自本会受理后,一般案件至提请审查委员审查承办单位拟妥委员会议提案前;简化作业程序案件至提请审查委员审查承办单位拟妥文稿前。
  
  卷宗资料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阅览者,应为适当之弥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阅览者,亦同。
  
  第 4 条
  
  申请阅卷,应填具申请书。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阅卷者,以其受雇人或律师为限,并应向本会提出委任书。
  
  第 5 条
  
  指定之阅卷期日,自收受申请书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应以书面征询资料提供者请求保密与否者,自其意见回覆期限届至之次日起算之。
  
  第 6 条
  
  申请人应于指定时间到达本会,向承办人员洽取卷宗资料阅览,阅毕后应将原卷交还承办人员点收。
  
  申请人向本会请求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者,应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 7 条
  
  申请人得携同一人协助影印、列印或抄录卷宗资料,随同人员应缴验身分证件,但不得仅由随同人员单独在场影印、列印或抄录卷宗资料。
  
  第 8 条
  
  同一案件申请阅卷次数以一次为限。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者,得准予续阅一次。
  
  阅卷人如不能于指定时间内阅毕,得向承办人员申请另定期日续阅。
  
  第 9 条
  
  阅卷应于本会指定之阅览处所为之,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卷宗资料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
  
  二装订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损坏卷宗资料之行为。
  
  四卷内文件证物阅览后,仍照原状存放。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者,本会除得当场中止其阅卷外,并得禁止其申请续阅。
  
  第 10 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依本办法所取得之资料,除供本案参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