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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各该类科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 第 4 条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应试科目,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本考试第二试口试采集体口试。 前项集体口试,依口试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前项报名方式,采网路报名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于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试报名网站。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本考试第一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百分之八十,第二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 第一试笔试成绩,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第二试口试成绩,以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成绩计算之。 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或考试总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达规定最低分数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各项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第 9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试总成绩择优录取。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各类科需用名额酌增录取名额。 第二试按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 第一、二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 10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4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