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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364号
【颁布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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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25、原审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未经合法授权,因此而启动再审的,再审时应如何处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中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授权为由申请再审,一审再审中查明原审该当事人只有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授权,也无该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承认的,法院应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但原审原告在原审中的诉讼代理人未经合法授权,再审中原审原告向法院表示不进行诉讼的,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审裁判,终结再审程序。
  
  26、一审再审案件,原审中一方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但未经合法代理的,应如何处理?
  
  一审再审案件审理中,查明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中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法院应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但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原裁判项仍不得再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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