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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队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航务课:飞行任务之执行,连系及技术训练等事项。 二机务课:飞机维护检修及器材装备之管理等事项。 三总务室:文书、档案、事务、财产之管理及现金出纳等事项。 第 3 条 本队置队长一人,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第 4 条 本队置课长、主任、技师、副技师、技术员、飞航员、飞航业务员、技士、课员、书记。 第 5 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队置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队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注│ ├─────┼────────────┼──┼────────┤ │队长│荐任第九职等│一││ ├─────┼────────────┼──┼────────┤ │副队长│荐任第八职等│一││ ├─────┼────────────┼──┼────────┤ │课长│荐任第七职等│二││ ├─────┼────────────┼──┼────────┤ │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 │技师│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六││ ├─────┼────────────┼──┼────────┤ │副技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四││ ││等至第七职等│││ ├─────┼────────────┼──┼────────┤ │技术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一四││ ││等至第七职等│││ ├─────┼────────────┼──┼────────┤ │飞航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九││ ││等│││ ├─────┼────────────┼──┼────────┤ │飞航业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一││ ││等│││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一││ ││等至第七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一││ ││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二│俟留用雇员出缺后│ ││││改置│ ├─────┼────────────┼──┼────────┤ │人事管理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一││ ││等│││ ├─────┼────────────┼──┼────────┤ │人事助理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 ├─┬───┼────────────┼──┼────────┤ │会│会计主│荐任第七职等│一││ │计│任││││ │室├───┼────────────┼──┼────────┤ ││佐理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一││ ├─┴───┼────────────┼──┼────────┤ │合计││四六││ └─────┴────────────┴──┴────────┘ 附注: 一现职雇员二人,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队订定,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备查。 第 9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