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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使监所收容人学习谋生技能,养成勤劳习惯,俾出监所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并改善其医疗、生活设施,以维护身心健康,特设置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监所,指监狱、少年辅育院、技能训练所、看守所、戒治所及少年矫正学校;所称收容人,指监所之收容人或学生。 第 4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法务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销货、劳务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7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扩充及改良各项作业设备之支出。 二销货、劳务成本之支出。 三收容人因作业发生伤病、死亡之慰问金。 四收容人贫困家属急难救济金。 五依法提拨之补助、奖励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收容人技能训练支出。 八补助收容人医疗及生活设施支出。 九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应填具报告表 (格式如附表) 。 第 8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设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常务次长兼任之;其余委员,除聘请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学者专家二人至四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本部监所首长二人至四人兼任外,另八人至十人由召集人就本部业务相关人员遴选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二人,干事及工作人员若干人;各监所办理本基金业务,得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本部及所属机关现职人员调兼之;并得视业务需要约聘雇工作人员,其员额循预算程序办理。 第 11 条 本会委员及职员均为无给职。 第 12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运用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事项。 五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 13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召集人为主席,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14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6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应依监狱行刑法、羁押法、外役监条例、保安处分执行法、戒治处分执行条例、感化教育作业规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循预算程序充作改善收容人生活设施、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7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