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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诉讼文书之影印、摄影、抄录费用征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诉讼文书之影印费,A3、B4规格纸张每张征收新台币参元,A4、B5规格纸张每张征收新台币贰元。
  
  第 3 条
  
  诉讼文书之摄影费每张征收新台币拾元。
  
  第 4 条
  
  诉讼文书之抄录费每百字征收新台币拾伍元;其未满百字者,以百字计算。
  
  第 5 条
  
  请求交付法庭录音光碟及法庭电子笔录光碟费用,每张光碟征收新台币壹佰元。
  
  第 6 条
  
  声请转拷刑事案件卷附侦讯过程之录音、录影,每张 (卷) 影音光碟、录音带或录影带征收新台币壹佰伍拾元;每张数位影音光碟征收新台币参佰元。
  
  第 7 条
  
  本标准所征收之各项费用,法院收取后应缴交国库。
  
  第 8 条
  
  义务辩护人、义务辅佐人影印、摄影、抄录诉讼文书及请求交付光碟,免征费用。
  
  第 9 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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