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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法务部调查局调查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为三等考试,分下列七组: 一、调查工作组。 二、法律实务组。 三、财经实务组。 四、化学鉴识组。 五、医学鉴识组。 六、电子科学组。 七、资讯科学组。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第 3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于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得应本考试。 本考试之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或现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届满者。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本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为笔试,第二试为体能测验,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第二试达及格标准者,始得应第三试。 第 6 条 本考试各组之应试科目,依附表一之规定。 第 7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第 8 条 本考试体格检查,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以第一试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试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并计算为考试总成绩后,配合任用需求,择优录取。 笔试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第二试体能测验以心肺耐力测验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测验之。其及格标准,调查工作组、法律实务组、财经实务组之男性应考人为六分三十秒以内,女性应考人为七分钟以内;化学鉴识组、医学鉴识组、电子科学组、资讯科学组之男性应考人为六分三十秒以内,女性应考人为七分十秒以内。 第一试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笔试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第二试体能测验未达及格标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 第 10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法务部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应行训练人员,于训练期间得经法务部调查局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予以退训,并函送保训会核备。 第 11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自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法务部及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4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