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细则依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范围,包括受该病毒感染之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发病者。 第 3 条 医事人员发现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依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报告时,应依下列规定方式办理: 一、填列传染病个案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日期、住居所、检验日期、确认日期、检验确认单位、感染危险因子及求诊治疗经过等资料。 二、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经确认发病时,应另行填列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个案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住居所、发病地点、发病时间、求诊治疗经过、临床症状、检验时间与结果、感染因素及感染源或接触者等详细状况。 第 4 条 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应由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列案管理,并依病情定期予以访视、安排接受诊治或辅导。 第 5 条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之期限,系指自接获通知之日起,于第一款为七日,于第二款及第三款为二十日。 第 6 条 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所称指定之医疗机构,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7 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称免费检查,系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抗体检查。检查对象除该条第一项第一款接获报告或发现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等确定感染者外,其检查费用由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支应;必要时,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补助。 第 8 条 警察机关查获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定意图营利与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及与其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应通知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尽速办理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讲习。 第 9 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合理补偿,包括下列费用: 一感染或发病者:医疗费、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之费用及非财产上损害之慰藉金。 二死亡者:死亡者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之扶养费、非财产上损害之慰藉金及殡葬费。 前项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依其他法令所领取之抚恤金或其他补助金额,应合并于前项补偿金中计算。 第 10 条 (删除) 第 11 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定危险性行为之范围如下: 一与非固定单一性伴侣进行之性行为。 二未经隔绝性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之性行为。但有其他安全防护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