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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团法人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捐款及赠与处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设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办法所为之捐款及赠与,应以人道救助或协助友好及开发中国家之经济或社会发展为目的,并以得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或协助外交巩固邦谊者为限。
  
  第 3 条
  
  本基金会得提供捐款及赠与之对象如下:
  
  一、与我国有正式外交关系之国家。
  
  二、有意与我国共谋经济发展或提升双边实质关系,而无正式外交关系之国家。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或机构。
  
  四、从事国际合作发展、永续发展或人道救助之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五、协助本基金会于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国家,推行人力资源发展计划之学术组织或机构。
  
  第 4 条
  
  本基金会得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对前条所列之国家、组织或机构提供捐款及赠与:
  
  一、战争或变乱。
  
  二、遭受严重疫疠、疾病、天灾、恐怖攻击或大规模环境污染。
  
  三、外债危机。
  
  四、为协助执行外交巩固邦谊之发展计划。
  
  五、其他严重影响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本基金会为前项第三款情形提供之捐款,以配合巴黎俱乐部或伦敦俱乐部债务重整决议内容,抵减本基金会对该国之贷款余额为限。
  
  第 5 条
  
  本基金会除得主动规划或应外交部请求办理捐款及赠与案件外,其他案件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国家,应对于申请捐款及赠与之理由、运用规划及评估等事项,提出完整且具体之书面计划,经由我国驻外
  
  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
  
  二、第三条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组织或机构,应对于申请捐款及赠与之理由、运用规划及评估等事项,提出完整且具体之书面计划,经由外
  
  交部函转或直接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本基金会对于前项申请案件,应予审核及评估,并视案件需要会同外交部及相关机关商议。
  
  第 6 条
  
  本基金会规划、办理或受理前条捐款及赠与案件,应经董事会核定后执行。但经费在二十万美元以下之案件,董事会得决议授权由董事长为之,并于执行后提送董事会备查。
  
  第 7 条
  
  本基金会得视实际需要,委讬国内外机构协助办理捐款及赠与相关事宜。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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