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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5]180号
【颁布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文化局(无锡市新闻出版局、无锡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文化局(无锡市新闻出版局、无锡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文化局(无锡市新闻出版局、无锡市版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文化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5〕78号),保留无锡市文化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工作部门,对外挂“无锡市新闻出版局”、“无锡市版权局”牌子,正处(县)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起草我市有关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和文化产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参与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
  
  (三)综合管理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审核文化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和稽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市级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和重大展览项目的审核工作和省级以上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和重大展览项目的报批工作;负责申报和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五)指导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和新闻出版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全市图书资料专业、群众文化专业、文物博物专业、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等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六)编制和落实全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计划。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6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等全局性工作的各类文稿;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负责草拟有关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审核文化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归口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外事工作;负责全局干部、人事管理、党群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全市图书资料专业、群众文化专业、文物博物专业、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等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统筹管理文化事业经费,编制文化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编制和落实全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事业经费使用效能实行监管;指导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统计工作。
  
  (三)文化艺术处
  
  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市文化艺术的创作、培训和各类群众文化单位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四)文物处
  
  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订;负责审核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申报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建设;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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