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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货运服务总所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货运服务总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所设左列各课室: 一、业务课。 二、总务室。 三、人事室。 四、会计室。 五、政风室。 各课室掌理事项,依照本所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业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土地、停车场租赁业务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二、房产 (办公室、商场) 、仓库租赁业务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三、站场架设行动电话基地台租赁业务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四、户外、车站、车厢及车体广告租赁业务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五、电视及网路广告租赁业务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六、电子商务业务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七、货运承揽业务之协调、管理及配合事项。 八、快递物流业务之协调、管理及配合事项。 九、专案业务之研办、协调及配合事项。 十、新增业务之开发、规划及协调事项。 十一、业务绩效之考核、管理及督导事项。 十二、业务年度预算之编拟、统计及表报资料搜集事项。 十三、营运法规研拟及修订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总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负责本总所公文总收发、公文书缮校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印信及戳记之制发典守及交接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公文书密件之列管及重要案件之追纵与控管事项。 四、银行存款及支票签发事项。 五、经费现金收付、营运进款收取、解库、薪单发放。 六、各项税捐之缴纳、现金收支日报、有价证券保管。 七、物品采购、验收、分 (配) 发保管及帐务处理。 八、物产之保管、减损、报废及移转、帐务处理。 九、非消耗品 (保存品) 报废监毁核销。 十、宿舍之管理、员工福利案件之拟办。 十一、房舍、仓库新建及修缮工程设计、安全勘查与预算编列等事项。 十二、新建房舍工程招标等事项。 十三、复丈土地界限、地界勘查及房地位置复测。 十四、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总所暨所属机构组织条例、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预算员额之研拟事项。 二、任免、迁调、动态、铨审之拟办事项。 三、职名章核发及收回销毁事项。 四、考试分发、升资考试、升资训练、升资甄审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六、考成、平时考核及奖惩之拟办事项。 七、模范劳工表扬、请颁服务奖章之拟办事项。 八、训练、进修之拟办事项。 九、识别证、各项车证、在职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十、人事资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十一、公、劳、健保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退休、资遣及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三、劳资会议之拟办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营业概算之汇编。 二、营业预算 (含总所及各所) 之分配、控管与执行。 三、营业收支之处理及其所发生之债权、债务与损益计算之会计事务。 四、营业财产及材料之增减、保管、移转之会计事务。 五、财务报告与统计报表之编制、分析及统计调查。 六、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帐册之装订及保管 (含电子资讯贮存体) 等事项。 七、查核各所属单位财务、财物和作业程序等事项及其相关业务之改进事项。 八、会计资讯系统之作业规划、资料处理、例外跟催等事项。 九、兼办会计人事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总经理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其所属机构,协理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0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实施。 第 11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2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课、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3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4 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由总经理、协理、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