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5]95号
【颁布时间】 2005-12-24
【实施时间】 2005-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民族素质的大事。从近期我市食盐市场专项检查的情况看,我市碘盐普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假冒伪劣私盐冲击我市食盐市场的情况仍较严重,特别是学校、工厂、企业、宾馆、酒楼、大排档等群体性餐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问题尤为突出。我市2005年居民户碘盐监测结果也显示,全市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三项指标明显偏低,严重影响我市碘缺乏病(地方性甲状腺肿等)的防治。为确保我市食盐市场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碘盐普及工作
  
  食盐安全、碘盐普及是提高民族素质,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一项重要举措。碘盐普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对食盐安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我市盐业的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由经贸部门负责,食盐专营专卖由惠州盐业总公司负责,碘缺乏危害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碘盐普及的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要对食盐安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经贸、卫生、食品安全、公安、工商、质监、税务、宣传、教育、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促进我市食盐安全工作。
  
  三、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维护食盐专营政策的严肃性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和定点生产制度;对食盐生产、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四、加大盐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执法合力,加大盐政执法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对盐业生产、流通、运输、消费环节的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彻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市场监管,定期对碘盐普及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区由政府牵头,每半年自行组织一次碘盐普及专项检查。要加强对工厂、企业、学校、幼儿园、宾馆、酒楼、大排档等群体性餐饮单位的用盐情况进行监管,防止群体性碘缺乏病危害的发生。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