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和文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指南,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 附件:《天津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指南(试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能力,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领导负责专利工作,并设立知识产权(专利)工作部门负责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利工作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11.规范合同或协议中涉及专利技术的相关条款; 12.其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内容应包括:任职及离职后约定时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单位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九条 本单位对员工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提出维持或放弃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门,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