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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5-12-21
【实施时间】 2005-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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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制定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是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条款的建议。
  
  第五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要有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六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对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避免企业损失的员工,要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要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要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要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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