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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5]170号
【颁布时间】 2005-12-22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具体来源如下: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三)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32年。
  
  计提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提住房补贴。
  
  第八条 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执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工龄补贴8元/年,住房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
  
  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职工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建立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逐月补贴计算公式为: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第九条 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执行。
  
  第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进行公示;
  
  (二)根据测算结果,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报市、区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持市、区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意见等文件,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需申请财政补助时,应于每年底根据本单位职工申请支用住房补贴的情况,以及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计划和申请财政拨付资金的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各单位编制的住房补贴年度支出计划和申请财政拨付的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后,根据本级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和筹集情况,统筹安排对各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金额,并按经费渠道核拨到有关单位住房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独列账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由单位在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排序的原则和本人申请,从单位住房资金转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月计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转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经单位审查,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补贴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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