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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55号
【颁布时间】 2005-12-19
【实施时间】 2005-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十一五”期间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四)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五)优先赋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金融机构要创新商标质押贷款办法,为企业融资开创新渠道。
  
  (七)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省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及其产品;省、市(州)报社、电视台、电台对其发布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八)省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州)、县(市)政府也要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县(市)政府给予“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金额应不少于5万元。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十一五”期间加快培育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以及积极培育发展吉林地方特色知名品牌,实施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商标兴市兴县战略,当作振兴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将把各级政府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市(州)、县(市)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制订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十一五”规划,出台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为多出品牌、多创品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各市(州)、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在省驰名著名商标推进工作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地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有关措施的落实。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有市(州)、县(市)协调小组的意见。省驰名著名商标工作推进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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