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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397号
【颁布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5-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三 农”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邮政局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发挥邮政行业优势和业务特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
  
  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农村牧区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和支持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相关业务,把加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我区邮政系统拥有遍及城乡的服务网点,有贴近农村牧区、方便农牧民的行业特点和优势,是一条直接为“三农”工作服务的重要渠道。邮政部门要加快网点建设,完善邮政服务“三农”的网络,积极开展农资配送和针对农村牧区的便民服务,拓宽农牧民生产生活资料的流通渠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方便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二、加强协作,切实推进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
  
  (一)加快农村牧区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三农”工作的整体规划时,应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规划,并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特别是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邮政局(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改造整体规划,支持邮政部门在中心城镇和嘎查村开办服务机构,并在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帮助嘎查村设立和完善信报接转点,有条件的嘎查村、社区应结合建设村民书报阅览室设置信报箱和阅报栏,维护和保障好农牧民的通信用邮权利,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文化建设。
  
  (二)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和农牧业科普服务工作。邮政系统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有助于农牧业发展的农资连锁配送业务,为农牧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农牧民群众购买生产和生活用品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贴近农村牧区、方便农牧民、适应农时的农牧业科普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农牧业、质监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连锁配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给予从事农资配送服务的经营资质,并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进行政策及技术方面的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邮政系统开展连锁配送种子、化肥、饲料、农药等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的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系统参与“万村千乡”工程建设。税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邮政服务“三农”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三)统筹利用邮政金融工具,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多年来,邮政储蓄和汇兑业务为农牧民群众理财致富和劳务资金回流农村牧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一要发挥邮政汇兑点多面广的优势,从提高农村牧区网点联网率、规范邮政汇兑业务处理、保证及时全额兑付以及做好售后服务等方面提升农村牧区汇兑业务的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牧区各类资金回流渠道畅通,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服务。二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邮政储蓄机构的各项基础条件,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探索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服务方式。要积极争取更多的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牧区,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建设。三要积极拓展农村牧区代理业务市场,开办“三农”保险业务,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险体系。加强与各类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利用旗县及苏木乡镇邮政代理保险网点,大力发展养老险、健康险、家财险、农牧业种养险等险种,为促进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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