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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机厂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机厂组织通则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机厂 (以下简称本厂)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厂设下列各组、室、工场。
  
  一、工作组。
  
  二、技术组。
  
  三、材料组。
  
  四、总务室。
  
  五、人事室。
  
  六、会计室。
  
  七、政风室。
  
  八、劳工安全卫生室。
  
  九、第一工场。
  
  十、第二工场。
  
  十一、第三工场。
  
  十二、第四工场。
  
  各组、室、工场掌理事项,依照本局各机厂组织通则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
  
  第 4 条
  
  工作组掌理以下事项:
  
  一、货车三检施工流程及时程之拟订与管制。
  
  二、客货车各级检修、各项配件、厂段设备之工令单开立登录。
  
  三、客货车自制配件制造进度之连系及催供。
  
  四、自备罐车施工时程拟订管制。
  
  五、办理客货车配件外包修理加工及维修业务委外作业。
  
  六、客货车进出厂与进出廊之调车作业。
  
  七、客货车工时考核及统计。
  
  八、代办工程费用估算请款及签认单之填发。
  
  九、客货车维修保养单之填发。
  
  十、车辆修制配件之生产量及人工统计。
  
  十一、各项考工表报制作。
  
  十二、计工日报之统计及考核。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技术组掌理以下事项:
  
  一、辆组件及机械与电气组件之设计暨工作方法之研究改善事项。
  
  二、车辆组件之设计制图事项。
  
  三、车辆组件采购规范描图及出图事项。
  
  四、车辆组件采购案之检验事宜。
  
  五、车辆新造改造案配合执行事宜。
  
  六、车辆及机械与电气设备图样保管事项。
  
  七、修车技术在职训练事宜。
  
  八、机厂工作资料之编译制图与厘定事项。
  
  九、车辆劳务外包采购技术规范订立及执行事项。
  
  十、厂内机械与电气设备之定期检修计划、预算提列事项。
  
  十一、厂内机械与电气设备临时修理之联络及催督事项。
  
  十二、厂内给水及输电设备之检修计划事项。
  
  十三、机电、厂房轨道维护设备零组件采购案及改善案执行。
  
  十四、厂内房屋设备之维护及新造计划事项。
  
  十五、厂内轨道运输设备维护事项。
  
  十六、厂内机械与电气设备财产之增减登录事项。
  
  十七、厂房机械与电气设备各类调查表之填报,操作许可证之申请。
  
  十八、厂内机具设备之自动检查及定期检查计划执行。
  
  十九、机检段机械与电气设备检修之联络及督催事项。
  
  二十、客货车二、三级检修之进出厂检查及施工中检查事项。
  
  二十一、客货车车辆新造、更新改造、局外代办工程、监造、完工、验收等工作。
  
  二十二、客货车报废车辆之鉴别及一切手续之处理。
  
  二十三、客货车车籍管理,各检查纪录登录。
  
  二十四、填报各项检查表。
  
  二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材料组掌理以下事项:
  
  一、自购材料之请购及点收。
  
  二、年度材料之编制。
  
  三、车辆材料配件之请领、控管、调拨、核发。
  
  四、材料收回、退料与呆废料处理。
  
  五、车辆配件之修制及验收。
  
  六、仓库材料储存、保管及搬运装卸工作。
  
  七、材料借出、借入、受赠、赠与与让售。
  
  八、机检段之材料供料。
  
  九、车辆随车配件管理。
  
  十、库存材料经常、定期及年度盘点。
  
  十一、材料收发单动态登记。
  
  十二、材料单据审核编制。
  
  十三、用料月报表核对与更正。
  
  十四、帐存与库存之核对。
  
  十五、各种用料统计。
  
  十六、有关料帐报表之核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总务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财产管理、车辆、宿舍管理。
  
  二、文书处理、档案管理。
  
  三、物品采购、保管、登记与报核、废品之处理。
  
  四、员工福利、住宅辅购、膳食、服装等业务。
  
  五、办公处所环境布置、清洁。
  
  六、厂内安全、门禁、清洁外包管理。
  
  七、各种款项之请领。
  
  八、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入、支付、保管。
  
  九、现金日记簿、银行往来帐、各种报表之记录。
  
  十、扣缴各种税款、借支款项及保险费、执行法院执行命令之扣款。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掌理以下事项:
  
  一、组织编制、任免、迁调、铨审、动态有关事项。
  
  二、考试分发及升资甄审有关事项。
  
  三、奖惩、考成、服务、训练、进修事项之拟办事项。
  
  四、缓召事项之申办事项。
  
  五、人事规章宣导、资料管理、登录、建档事项。
  
  六、退休、抚恤、退抚基金事项之拟办核转事项。
  
  七、差假、勤惰及平时成绩考核拟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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