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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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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所及各餐厅年度营业概算之汇编。
  
  二、本所及各餐厅营业预算之分配、控管、执行与超支并决算。
  
  三、营业收、支、审核之处理及其所发生债权、债务与损益计算等会计事务。
  
  四、查核财务、财物、作业程序及其相关业务之改进事项、会同处理监标、监验。
  
  五、会计人事之处理。
  
  六、营业财产增减、保管、移转之会计事务。
  
  七、财务报告、管理报告之编制、分析及决算资料之提供。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帐册之装订及保管 (含电子资讯贮存体) 等事项。
  
  九、会计资讯系统之作业规划、资料处理、例外跟催等事项。
  
  十、统计调查、分析及报表编制。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所暨所属机构组织条例、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预算员额之研拟事项。
  
  二、任免、迁调、动态、铨审之拟办事项。
  
  三、职名章核发及收回销毁事项。
  
  四、考试分发、升资考试、升资训练、升资甄审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六、考成、平时考核及奖惩之拟办事项。
  
  七、模范劳工表扬、请颁服务奖章之拟办事项。
  
  八、训练、进修之拟办事项。
  
  九、识别证、各项车证、在职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十、人事资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十一、公、劳、健保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退休、资遣及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三、劳资会议之拟办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总经理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其所属机构;协理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1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施行。
  
  第 12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课、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4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5 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由总经理、协理、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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