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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本所及各餐厅年度营业概算之汇编。 二、本所及各餐厅营业预算之分配、控管、执行与超支并决算。 三、营业收、支、审核之处理及其所发生债权、债务与损益计算等会计事务。 四、查核财务、财物、作业程序及其相关业务之改进事项、会同处理监标、监验。 五、会计人事之处理。 六、营业财产增减、保管、移转之会计事务。 七、财务报告、管理报告之编制、分析及决算资料之提供。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帐册之装订及保管 (含电子资讯贮存体) 等事项。 九、会计资讯系统之作业规划、资料处理、例外跟催等事项。 十、统计调查、分析及报表编制。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所暨所属机构组织条例、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预算员额之研拟事项。 二、任免、迁调、动态、铨审之拟办事项。 三、职名章核发及收回销毁事项。 四、考试分发、升资考试、升资训练、升资甄审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六、考成、平时考核及奖惩之拟办事项。 七、模范劳工表扬、请颁服务奖章之拟办事项。 八、训练、进修之拟办事项。 九、识别证、各项车证、在职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十、人事资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十一、公、劳、健保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退休、资遣及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三、劳资会议之拟办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总经理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其所属机构;协理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1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施行。 第 12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3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课、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4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5 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由总经理、协理、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