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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职能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监察、财政、审计局应委派人员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监事,并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 (七)加强财务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监督层,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的监管。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效绩评价制度,对投融资中心资产运营、政府债务的借、用、还和偿债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监察、审计部门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政府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 (八)各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按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相关责任 (一)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备案,隐瞒真实情况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置资产,违反本规定出租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所购资产和处置、租赁收入,并采取其它相应措施。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