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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在制品、修制品及各机检段委讬工作摊计结转。 十七、编制作业支出明细表,修造费用明细表,工资、材料、间接费用分析表,完工及未完工成本分析,工作分析月报表等。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考核、考绩 (成) 、奖惩事项。 五、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六、服务纪律、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七、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八、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文康活动之拟订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4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5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7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8 条 本厂设厂务会议,以厂长、副厂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