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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台中分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一政风法令之执行与宣导。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业者意见反映之调查处理。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审核。
  
  五公务机密维护及泄密事件查处。
  
  六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机关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
  
  八本分局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分局因业务需要,设台中港检疫站、嘉义检疫站及澎湖检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综理站务;其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分局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但因业务需要,得增设检疫站。
  
  第 12 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分局之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各课室站间业务之协调。
  
  五分局长、副分局长不在分局时,局务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项。
  
  八分局长、副分局交办事项。
  
  第 13 条
  
  课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本课室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七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检疫站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二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三本站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四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本分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17 条
  
  各课室站处理事务,涉及其他课室站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课室站意见不同时,陈请分局长、副分局长核定之。
  
  第 18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9 条
  
  本分局设业务会议,由分局长、副分局长、秘书、课长、室主任、站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0 条
  
  本分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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