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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政风法令之执行与宣导。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业者意见反映之调查处理。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审核。 五公务机密维护及泄密事件查处。 六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 七机关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 八本分局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分局因业务需要,设台中港检疫站、嘉义检疫站及澎湖检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综理站务;其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分局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但因业务需要,得增设检疫站。 第 12 条 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分局之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各课室站间业务之协调。 五分局长、副分局长不在分局时,局务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项。 八分局长、副分局交办事项。 第 13 条 课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本课室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七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检疫站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二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三本站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四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 六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本分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17 条 各课室站处理事务,涉及其他课室站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课室站意见不同时,陈请分局长、副分局长核定之。 第 18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9 条 本分局设业务会议,由分局长、副分局长、秘书、课长、室主任、站主任及其他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 20 条 本分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