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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加强辅导台湾省青果运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青果社)之组织与经营,增进其业务发展及增进生产者收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台湾地区各项青果产、运、销业务,得由青果社经营之。 第 3 条 青果社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但其经营之业务应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之指导及监督。 农委会对青果社之指导及监督,如涉及社务者,应会同主管机关为之。 农委会得会同主管机关邀请相关单位、学者、专家组成专案小组,定期辅导青果社之营运。 第 4 条 青果社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除参加法定会议之出席费及差旅费外,不得支领其他费用;其出席费及差旅费基准,由社务会订定,报主管机关核定。 第 5 条 青果社总社置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至三人,各部置经理一人。总经理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后聘任,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副总经理及一级主管以下人员由总经理聘免,送理事会备案。 青果社总经理新进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并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大专毕业或高等考试及格,并曾任大规模公私企业社团首长职务或副首长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异者。 二大专毕业或高等考试及格,并曾任政府机关相当荐任六职等以上主管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异者。 青果社总经理由青果社现任人员聘任者,须任二职等职位二年以上,考绩一次列甲等者,并得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6 条 青果社经营业务,应作计划产销,必要时,得办理契约供应、保价运销、融通资金及其他适当措施。 青果社办理香蕉外销时,应将年度外销产销计划报请主管机关函转农委会核定后实施,其产销计划内容应包括外销契约保证价格、外销合约数量及价格、蕉款分配、平准基金运作之预估、外销香蕉不合格品之最低内销价格及残货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青果社于年度香蕉外销产销计划结束后,应将执行结果及检讨报告,函报主管机关及农委会备查。 第 7 条 青果社应视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组织编制,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机关核定。 第 8 条 主管机关及农委会应加强青果社总社、分社之考核评鉴。成绩优良者,应予奖励;办理不善者,应辅导改善。 第 9 条 青果社办理社务、业务、有违反法令、怠忽职务或其他足以危害青果社利益时,得由主管机关或农委会视情节轻重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或终止委讬业务。 第 10 条 青果社理事、监事如有违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青果社之情事者,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会商农委会,解除其职务。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