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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残留容许量系“指标性残留物质 (marker residue) ”之含量,包括该药物原体及与该药物残留量具明显关系之代谢产物。 第 3 条 食品中之动物用药残留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本表中未列之药品品目,不得检出。若表中药品品目非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准使用之动物用药,仅适用进口肉品。 ┌──────────┬───────┬───────┬───┐ │药品名称│││残留容│ ├─────┬────┤残留部位│禽畜种类│许量 (│ │学名│中文名称│││ppm)│ ├─────┼────┼───────┼───────┼───┤ │Abamectin │阿巴汀│肌肉、脂│牛│0.1 │ ││├───────┤├───┤ │││肾││0.05│ ├─────┼────┼───────┼───────┼───┤ │Albendazo-││肌肉、脂、乳│牛、绵羊│0.1 │ │le│├───────┤├───┤ │││肝、肾││5 │ ├─────┼────┼───────┼───────┼───┤ │Amoxicill-│安默西林│肌肉、肝、肾、│牛、猪、绵羊、│0.01│ │in││脂│山羊、家禽类││ ││├───────┼───────┤│ │││乳│牛、绵羊││ ├─────┼────┼───────┼───────┼───┤ │Ampicill- │安比西林│肌肉、肝、肾、│牛、猪│0.01│ │in││脂│││ ││├───────┼───────┤│ │││乳│牛││ ├─────┼────┼───────┼───────┼───┤ │Amprolium │安保宁│肌肉、肝、肾│牛│0.5 │ ││├───────┤├───┤ │││脂││2.0 │ ││├───────┼───────┼───┤ │││肌肉│鸡、火鸡、雉│0.5 │ ││├───────┤├───┤ │││肝││1.0 │ ││├───────┼───────┼───┤ │││肾│鸡、火鸡│1.0 │ ││├───────┤├───┤ │││蛋││4 │ ├─────┼────┼───────┼───────┼───┤ │Apramycin │安痢霉素│肌肉、脂│牛、猪、绵羊、│0.05│ ││││山羊、家禽类││ ││├───────┼───────┼───┤ │││肝、肾│牛、猪、绵羊、│2 │ ││││山羊││ │││├───────┼───┤ ││││家禽类│1 │ ├─────┼────┼───────┼───────┼───┤ │Arsenic ││肌肉│猪、鸡、火鸡│0.5 │ ││├───────┤├───┤ │││肝、肾││2 │ ││├───────┼───────┼───┤ │││蛋│鸡、火鸡│0.5 │ ├─────┼────┼───────┼───────┼───┤ │Azaperon││肌肉、脂│猪│0.06│ ││├───────┤├───┤ │││肝、肾││0.1 │ ├─────┼────┼───────┼───────┼───┤ │Bacitracin│枯草菌素│肌肉、肝、肾、│牛、猪、鸡、火│0.5 │ │││脂│鸡、雉、鹌鹑││ ││├───────┼───────┤│ │││乳│牛││ ││├───────┼───────┤│ │││蛋│鸡、火鸡、雉、││ ││││鹌鹑││ ├─────┼────┼───────┼───────┼───┤ │Bendiocarb││肌肉、脂│牛│0.01│ ││├───────┤├───┤ │││肝、肾││0.02│ ││├───────┤├───┤ │││乳││0.1 │ ││├───────┼───────┼───┤ │││肌肉、脂│家禽类│0.05│ ││├───────┤├───┤ │││肝、肾││0.1 │ ││├───────┤├───┤ │││蛋││0.05│ ├─────┼────┼───────┼───────┼───┤ │Benzylpen-│芐青霉素│肌肉、肝、肾、│牛、猪、绵羊、│0.05│ │icillin ││脂│山羊、家禽类││ ││├───────┼───────┼───┤ │││乳│牛、绵羊│0.004 │ ├─────┼────┼───────┼───────┼───┤ │Bovine So-│牛生长素│肌肉、肝、肾、│牛│免订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