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第十八条、高级中学法第二十二条及职业学校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军训教官,指经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遴选、介派及迁调服务于高级中等及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之现役军官。 第 3 条 参加新进军训教官遴选者,应符合下列资格: 一、服军官役期满八年以上。 二、役期在各阶现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具学士以上学位,中校以上各阶并应具硕士以上学位或指参学资。 四、最近三年考绩绩等均评列甲等以上。 五、智力测验成绩在一百分以上。 六、最近五年内,未曾受有期徒刑判决确定、惩戒处分或一次惩处达大过一次以上处分。 七、最近三年内,未曾因体罚部属、擅离职守、不贯彻命令、财务操守或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事由,受一次惩处达记过一次以上处分。 八、最近六个月内,经国军医院依国军人员体格分类作业程序,体格检查核判体格为编号一或二。 第 4 条 新进军训教官之遴选,由本部会同国防部代表组成军训教官遴选小组,其任务如下: 一、审议遴选计划、简章之订定及变更事项。 二、审议试务协调、变更及停办事项。 三、审议录取员额及成绩基准事项。 四、审议其他有关军训教官遴选事项。 第 5 条 新进军训教官之遴选,少将及上校军训教官采荐选方式,中校、少校及尉级军训教官采甄试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荐选:参加人员由国防部办理初选后,将初选合格人员推荐本部办理专题论述、试教及口试测验之复选,择优录取。 二、甄试:参加人员经国防部核定后,函送本部办理笔试、试教、口试及基本教练测验,择优录取。 第 6 条 经荐选或甄试录取人员,应接受职前训练;职前训练成绩合格者,依职前训练成绩高低,选填本部公告职缺之服务学校,并依下列原则派至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担任军训教官 (以下简称介派) : 一、少将及上校军训教官:介派至大专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级军训教官:介派至高级中等学校。 第 7 条 军训教官迁调作业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按迁调资绩分高低及当事人志愿,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般迁调:军训教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迁调本岛或其他外离岛之学校: (一) 于本岛地区任职,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服务满二年以上。 (二) 于外离岛地区任职服务满一年以上,且户籍地不在当地。 二、专案迁调: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专案办理迁调本岛或其他外离岛之学校: (一) 商借至机关服务之军训教官,商借任期满二年。 (二) 军训教官因家庭重大变故、行为不当或于现任学校不适任。 (三) 因军训教官员额编制调整需要。 (四) 其他特殊因素。 前项迁调资绩分标准表,由本部定之。 第 8 条 军训教官介派任职满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绩绩等评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请于国内、外学校或机构,修读与职务有关之学分、学位或从事与职务有关之研习等活动,其方式如下 : 一、全时进修:经本部荐送国防部核准于一定期间内,以带职带薪方式赴国内、外大学校院及军事校院从事与职务有关进修。 二、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经本部及直辖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于一定期间内,在不影响公务推展与进行,并符合任职学校进修员额规定之情形下,参加国内学士以上学位进修,每周公假时数,最高以八小时为限。 三、公余时间进修:利用非职务期间之假日、夜间及寒、暑假进修。转任军训教官前,已经国防部核准进修硕士以上学位,且转任前已修完全部应修毕业学分者,得不受前项任职满一年之限制。 前二项进修人员经军训主管及学校同意,并报本部及直辖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所获进修学位准予登录于个人兵籍资料及资绩运用。 第 9 条 大学校院置军训教官者,其资格、遴选、介派及迁调等事宜,得准用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